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誌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誌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誌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餘罪之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2月28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
(二)本院為附表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附表編號
1、3至9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因而向本院聲請定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之應執行案件一覽表附卷可憑,於法並無不合,應可准許。又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2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重為定應執行刑時,依上說明,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2年+3月=2年3月)。
(三)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8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犯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竊盜罪,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則為過失傷害案件,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保護法益均不相同,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等情,爰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暨受刑人經本院通知就本件應定之執行刑為意見之陳述後,並未表示意見等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12月29日13點32分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月29日,逕予更正)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0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11號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花簡字第173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71號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15日113年01月15日113年0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花簡字第173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71號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113年02月19日113年03月05日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19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執字第85號,逕予更正)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69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3號編號1至8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3月4日至111年3月6日112年4月9日15點0分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112年7月7日14點10分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11號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112年度易字第453號112年度易字第453號判決日期113年01月19日113年02月07日113年02月07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112年度易字第453號112年度易字第453號判決日期113年03月05日113年03月27日113年03月27日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7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7號編號1至8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789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28日112年6月4日19點15分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112年2月17日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53號112年度易字第453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67號判決日期113年02月07日113年02月07日113年0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53號112年度易字第453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67號判決日期113年03月27日113年03月27日113年09月05日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7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7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87號編號1至8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