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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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信利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信利業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07年9月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永聖醫療社團法人文化醫院死亡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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