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君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君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君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5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1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月確定,於97年1月31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918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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