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吳登峰 被告 陳旭燊 被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39號,業改行簡易程序為103年度交簡字第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許嘉仁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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