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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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詩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64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參壹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詩婕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緩起訴期滿。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13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周詩婕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109年7月7日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131公克),嗣該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6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已於111年6月23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證(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644號卷第14至16頁、第23至24頁、第56頁、第66頁正反面),上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既為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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