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睿澤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被告王睿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其本金及請求起訴前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113年4月14日)之總額如附表二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3,226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3,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附表一:編號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1226,658元,及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02%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類別計算金額起始日終止日利率(年息)金額(元)1本金226,658226,658利息226,658112年11月1日113年4月14日3.502%3,610違約金226,658112年12月1日113年4月14日3.502%2,958合計233,22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