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債權人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託債務人進行運輸之釋明資料。(如:委託
契約書影本)㈡確認遲交罰金自「5月9日至6月12日」,共計遲交「18天
」之遲交天數及遲交起迄日期是否有誤?㈢確認木箱整修費新臺幣10,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
6發票金額新臺幣34,451元不相符)㈣確認運輸費新臺幣18,9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4月結
明細表以螢光筆標示之總金額新臺幣18,000元不相符)㈤提出人力成本新臺幣11,6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㈥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6,35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