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539號聲請人 張天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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