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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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律臺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27,821元之違約金,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