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簽約時未成年,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如: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