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三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茂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89年1月21日│270,000元│90年2月21日│TS013153│├─┼───────────┼───────────┼───────────┼────────┤│2│89年7月26日│1,400,000元│89年8月26日│CH586328│├─┼───────────┼───────────┼───────────┼────────┤│3│92年6月16日│600,000元│92年8月26日│CH586331│├─┼───────────┼───────────┼───────────┼────────┤│4│92年11月13日│1,550,000元│92年12月12日│TS01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