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進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至105年5月10日此期間
無固定工作、以臨時工作為主,收入每月平均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於105年3月9日、105年3月21日有「福氣食品有限公司」之加、退保紀錄,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前開期間係各於何處從事臨時工作?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天數各為何?薪資係各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於福氣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如是,請提出任職於該公司時之薪資數額為多少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否,亦請註明。
㈡承前㈠,聲請人自陳於104年4月16日至105年5月10日此
期間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之收入20,533元等語,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有遠傳電信公司「租賃所得」之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到院為佐。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尚有無前開「租賃所得」收入?㈢聲請人自陳於105年5月11日至105年11月30日此期間係任
職於大欣隆食品店,每月可得薪資約23,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於大欣隆食品店之工作內容為何?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自陳自105年12月9日起迄今係任職於力揚停車場設
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揚公司),每月可得薪資平均約27,000元等語,並提出薪資暨在職證明書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影本為證,請說明聲請人於力揚公司之工作內容為何?力揚公司是否係於次月發放薪資予聲請人?並請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各」為何之轉帳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到院為佐。另請說明聲請人於
105年12月1日至105年12月8日此期間有無工作?如有,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或證明、收入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㈤聲請人自陳於104年12月28日至106年4月28日此期間每月
領有租金補助5,000元等語,並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影本為憑,請說明聲請人於104年4月至104年11月此期間每月有無領取前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亦請註明。
㈥依聲請人所提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所示,
聲請人於105年9月2日有「代收票據」1,893元、1,933元、1,973元、2,013元存入;於105年11月3日有「勞退ㄧ次」531元存入,請說明前開5筆款項存入原因各為何?另自104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大欣隆食品店、力揚公司之薪資、遠傳電信公司之租賃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或證明、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係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家人居住,聲請人每月負擔房租數額為5,000元等語,惟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三條所載每月租金為8,000元,與房屋租賃契約書最末頁手寫「茲收到105年11月份房租金15,000元無誤」等字、聲請人所提「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所載匯款金額15,000元及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所示交易金額15,000元並不相同,請說明自104年
4月18日起迄今,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究為多少?聲請人自10
4年4月18日起迄今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家人係如何分攤系爭房屋租金?並請提出系爭房屋於104年4月18日至105年10月31日此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㈧承前㈦,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段○○○○號3樓)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房屋(即臺北市○○區○○○路○○○號8樓,下稱系爭復興北路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復興北路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系爭復興北路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每月需分擔住處水電費
用500元等語,請說明系爭房屋「目前」每月水費、電費之數額「各」為多少?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共同分攤水費、電費?分攤比例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㈩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搭捷運上下班,每月必
要支出交通費1,3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車票等)。
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平均每月支出醫療費(
含自費購藥費用)約350元等語,並提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醫療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自費購買之藥物為何?該等藥物需多久購買一次?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就醫掛號單據、醫療費用收據、醫師處方簽、發票等)。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衣物鞋襪類300元、日常用品費300元(包括沐浴乳、洗髮精、吹風機、毛巾、牙膏、牙刷、洗衣精、衛生紙等)、雜項費用600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需每月更換衣物鞋襪之必要性為何?所謂「雜項費用」具體所指項目「各」為何?聲請人「目前」每月是否仍有支出衣物鞋襪類、日常用品費、雜項費用?如有,支出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收據、刷卡簽單等);如否亦請註明。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勞健保費1,042元,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台北市皮鞋服務業職業工會繳費收據影本所示,105年7月至105年12月之健保費共3,852元、會費共1,200元,每月健保費加會費數額平均為842元,請說明1,042元係如何計算得來?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勞保費、健保費之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配偶彭
滿圓扶養費約13,000元,扶養義務人有1人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 彭滿圓 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彭滿圓「目前」是否與聲請人同住?如是,彭滿圓設籍處房屋(即臺北市○○區○○街○號14樓房屋,系爭萬寧街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萬寧街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系爭萬寧街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彭滿圓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伙食費、醫療費、手機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繳費證明等)。另請提出彭滿圓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彭滿圓名下汽車(廠牌Jaguar、車號0000-00號)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如依聲請人所述,目前每月固定收入為27,000元,必要支出
為29,790元(計算式:5,000+500+6,600+1,300+688+350+350+300+600+1,042+13,000=29,790),聲請人收入顯不足以負擔支出,則請說明將來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信用貸款、擔任保證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7738號」,惟未提出任何資料,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究竟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債權憑證、法院開庭通知書等)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彭滿圓名下「各」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受扶養親屬彭滿圓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受扶養親屬彭滿圓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