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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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左妮 巧被告 林祐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部分,關於「原告 佐妮 巧」之記載,應更正「原告左妮巧」。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當事人欄誤繕情形,惟此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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