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淑廩選任辯護人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訴訟參與人即被害人之父 池漢 將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淑廩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