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