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
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代號105S0401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為朋友關係,其意圖性騷擾,於民國105年1月1日13時25分,在臺南市○○區○○路○○○號內,趁A女不備而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撫摸A女腰部,嗣又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A女頭部,致A女受有頭部損傷、頭痛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腰部之行為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及刑法第28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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