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黃義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喪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中華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9月9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黃義凱│合作金庫商業│無│105年10月31日│57,225元│EW0000000││││銀行北台南分││││││││行│││││├──┼──────┼──────┼─────┼───────┼─────┼─────┤│002│黃義凱│合作金庫商業│無│105年10月31日│3,228元│EW0000000││││銀行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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