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241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乙○○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及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各該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乙○○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及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各該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04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