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胡勝興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被告 鄒樂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