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選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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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選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選簡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煌文
郭文利楊員全楊讚治陳麗英黃復森 楊混堂 楊儒泗 謝炒 楊文池 楊一清 楊繼志 楊玉焜 楊江 陳福源 黃新興 楊秀華 楊煥章 胡淑玲 游麗卿 楊儒模 楊為 巫世淟 楊儒營 楊陳綿 楊儒森陳淑暖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欄位「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有部份顯然誤寫情形,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編號│欄位│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更正後記載內容│├──┼──────────┼────────┼────────┤│1│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1500元(3票)│2000元(4票)│││第16頁附表一編號10受│││││賄選民(受賄被告)楊│││││一清之「交付受賄者賄│││││款金額(現金-新台幣│││││)」欄│││├──┼──────────┼────────┼────────┤│2│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楊其祥 │楊其祥│││第16頁附表一編號10受│ 楊江月娥 │楊江月娥│││賄選民(受賄被告)楊│ 周麗珠 │周麗珠│││一清之「收受賄款1000│(約定合法影響上││││元(2票)以上之受賄│開其中2人投票)││││者同戶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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