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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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景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 第三人三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源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三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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