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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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
丙○○丁○○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丙○○、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丙○○、丁○○、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叄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叄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