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淑如(莊股)被告呂政雄選任辯護人何俊賢律師(法扶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2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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