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審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判字第1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坤志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7年度上聲議字第74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而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增訂之「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度」,其目的係在對檢察官起訴裁量之制衡,於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外,另設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以提供告訴人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立法理由闡釋甚詳。又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乃採控訴原則,法院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出自訴,本無從對任何事實進行審理,從而法院受理交付審判之聲請案件尚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準此,交付審判制度固賦予法院於告訴人交付審判之聲請裁定准否前,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得為「必要之調查」,然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應僅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方符控訴制度及交付審判制度之立法意旨。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以被告甲○○涉犯侵占罪嫌,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該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7月24日以97年度偵字第399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7年8月27日,認再議為無理由,而以97年度上聲議字第7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駁回再議處分),聲請人於97年9月2日收受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後,於同年月8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尚未逾法定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樺慶企業行之負責人,於95年10月間將其向華記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嘉義長庚眷屬宿舍I、J棟結構體工程」板模工程中之勞務施作部分,轉包予聲請人經營之永和工程行承攬,雙方後因工程款有所爭議,而於96年4月間由被告將轉包予聲請人之工程收回自行僱工施作,聲請人則將如附表所示之物留置於該工程工地。聲請人嗣於96年5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詎被告置之不理,拒不返還,並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有侵占罪嫌云云。
四、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將轉包予聲請人之工程擅自收回自行僱工施作,聲請人將如附表所示之物留置於工地,聲請人並未同意供被告使用,原一、二審檢察官認定事實有誤;另被告侵占之犯罪事實,有被告僱用之板模工頭 嘉宏 及被告之嬸(女工頭,住:嘉義縣水上鄉塗溝村下塗溝20號)可資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由被告運回其倉庫,並惠請傳訊,原審檢察官未經傳訊,遽為不起訴處分,尚有可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具狀聲請交付審判云云。
五、本院查:㈠按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聲請人於被告僱工進場施作時,並未將如附表所示之物點交予被告,僅將之放置於工地,沒有清點也未派人看守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於偵查程序中當庭陳明在卷,是聲請人即無從認定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持有;此外,除聲請人片面指訴,及聲請人所提出太保郵局第28號存證信函、客戶歷史價格表、工程承攬書等為佐證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將之侵占入己之行為,是即難遽認被告涉犯侵占罪嫌;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均就此節詳為說明,且處分書中均無認定聲請人同意被告使用如附表所示之物,是聲請人認原一、二審檢察官認定事實有誤云云,尚屬誤會;㈡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另謂:原審檢察官未經傳訊被告僱用之板模工頭嘉宏及被告之嬸,即遽為不起訴處分,尚有可議云云,然聲請人於本案偵查程序中,僅以其指訴,及其所提出太保郵局第28號存證信函、客戶歷史價格表、工程承攬書等為其論據,並未向檢察官聲請傳訊任何證人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93號卷宗全卷查核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僅得以偵查中所曾顯現之證據加以審酌,且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是聲請人認檢察官未經傳訊被告僱用之板模工頭嘉宏及被告之嬸,並請求於本件交付審判程序中傳訊上開證人,即屬與法有違。從而,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審認上揭證據後,認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將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之物侵占入己,而難遽認被告涉犯侵占罪嫌,核無不合。
六、綜上,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審酌上揭證據後,認本案應為不起訴處分,並均就告訴人所指訴事項詳加審酌,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侵占罪嫌,是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均於法無違。此外,依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顯示本案已達到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
1項所謂「足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之程度,而得直接跨越起訴門檻進入審判程序,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
┌─┬───────────────┬───┐│編│貨品名稱/規格/廠牌│數量/││號││單位│├─┼───────────────┼───┤│1│釘拔鋼單支6尺同興│2支│├─┼───────────────┼───┤│2│電纜線2.07*50M附燈紅色協和│3個│├─┼───────────────┼───┤│3│馬椅錏管6尺│8台│├─┼───────────────┼───┤│4│華司(厚)黑3分│20箱│├─┼───────────────┼───┤│5│工作台經濟型│1台│├─┼───────────────┼───┤│6│Makita電動切溝機3501NSPMakita│1台│├─┼───────────────┼───┤│7│Makita6904VHMakita│1台│├─┼───────────────┼───┤│8│螺帽2.5分│20包│├─┼───────────────┼───┤│9│華司(厚)黑3分│20箱│├─┼───────────────┼───┤│10│螺帽2.5分│20包│├─┼───────────────┼───┤│11│華司(厚)黑3分│15箱│├─┼───────────────┼───┤│12│螺帽2.5分│20包│├─┼───────────────┼───┤│13│華司(厚)黑3分│14箱│├─┼───────────────┼───┤│14│螺帽2.5分│15包│├─┼───────────────┼───┤│15│華司(厚)黑3分│40箱│├─┼───────────────┼───┤│16│螺帽2.5分│40包│├─┼───────────────┼───┤│17│螺帽2.5分│10包│├─┼───────────────┼───┤│18│馬椅(窄)厚8尺│4台│├─┼───────────────┼───┤│19│Makita電鑽6501(二分)Makita│1台│├─┼───────────────┼───┤│20│釘拔六角3尺同興│2支│├─┼───────────────┼───┤│21│10#708kg│4束│├─┼───────────────┼───┤│22│牙條140Cm│6束│├─┼───────────────┼───┤│23│牙條150Cm│4束│├─┼───────────────┼───┤│24│牙條65Cm│20束│├─┼───────────────┼───┤│25│10#1008kg│10束│├─┼───────────────┼───┤│26│10#608KG│5束│├─┼───────────────┼───┤│27│檔15cm1000支裝│3箱│├─┼───────────────┼───┤│28│Makita電鑽6501(二分)Makita│1台│├─┼───────────────┼───┤│29│牙條65Cm│30束│├─┼───────────────┼───┤│30│牙條90Cm│10束│├─┼───────────────┼───┤│31│下振台製(紅)1200g│1個│├─┼───────────────┼───┤│32│下振線100尺東昌│1只│├─┼───────────────┼───┤│33│鐵釘6分鐵盒(中)3/4"inch│1盒│├─┼───────────────┼───┤│34│鐵釘1.6寸2"inch│2箱│├─┼───────────────┼───┤│35│鐵釘3寸31/2"inch│2箱│├─┼───────────────┼───┤│36│鑽尾AP3分短3寸半│3支│├─┼───────────────┼───┤│37│鑽尾AP4分1.8尺(尾圓)│3支│├─┼───────────────┼───┤│38│鑽尾AP4分3尺│3支│├─┼───────────────┼───┤│39│12#708kg│3束│├─┼───────────────┼───┤│40│水線白附刀東昌│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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