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韻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先進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添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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