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八號聲請人 王峻楓
王水進 王菊華 王水勝 王玉嬌 王明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周寶貴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周舒雁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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