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婚字第168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被告乙○○住○○市○○區○○街00號0樓(頂樓加蓋)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以婚後發現被告情緒管理有問題,被告對其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請求判決離婚。惟查:兩造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兩造婚姻關係消滅,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判決兩造離婚,已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