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81號聲請人 游輝泓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劉哲君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13年度訴字第216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13年度訴字第216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上揭規定,應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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