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79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貳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
104年6月16日凌晨4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3樓內,查扣被告張志明(已死亡,持有毒品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之粉末2包,經查該2包粉末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2277公克),係違禁物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志明業於104年6月16日死亡,經聲請人於10
4年7月3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7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2277公克),此有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