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倪詠宜 債務人 張騫月 (原名: 張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9號利息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4,618元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99%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4,618元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5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6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7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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