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坤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於民國10
7年7月17日所為107年度基簡字第89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偵字第826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坤耀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07年10月2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與被害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調解成立,約定被告應於107年10月20日前給付被害人新臺幣1萬8,905元,此有本院107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為一併審酌被告履行調解內容之狀況,有延後宣判之必要, 爰延展 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