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蘇子涵 被告 葉鴻輝 上列原告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及損害賠償數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