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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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700號債權人 曾寶燁 臺中郵政65-930信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浤順工程有限公司陳美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美薰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補浤順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詹東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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