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陳彥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多來特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光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