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