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96年度訴字第197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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