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62號上訴人 賴張美玉
賴惠民 賴明照 賴首臣 賴俊男 賴天枝 賴昭嬋 賴昭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複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被上訴人黃聰孟住新北市○○區○○街○○號
謝春美 宋黃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 律師複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王聖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以下事項說明,書狀先行交換,特此裁定。
一、系爭土地自 林洲田 以降至被上訴人取得所有權為止,按原共有人林洲田、 林松齡林洲旭林萬生 或其他人等順次,各次依序交易之流程,請列表圖示及檢據所憑之登記謄本。
二、系爭同安厝64-142地號土地與原同安厝64-27地號之土地範圍有何異同?
三、系爭土地上之新北市○○區○○街○○巷○號之1建物,與前案板院8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判決關於林洲田訴請本件上訴人拆屋還地之建物,是否同一建物。如屬同一建物,何以前案判決之附圖所示E部分占用土地面積為47㎡,而本件複丈成果圖之占用面積為48㎡,多增加1㎡?
四、兩造有無可行之和解方案?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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