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5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倫佳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係設址於屏東縣○○鎮○○路000號,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