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1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育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6年11月2日之106年度易字第52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姚育仁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106年11月2日以106年度易字第520號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犯罪事實尚待釐清,本院認為本件尚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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