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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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70號聲請人 王星穎 相對人 潘順裕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婚字第60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婚字第601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