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借款及遲延利息,惟查被告乙○○(身分證:Z000000000,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3樓)已於91年6月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可稽,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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