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怡慧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被告林春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4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於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怡慧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予公庫,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春明犯賭博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賴怡慧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支付新臺幣6萬元予公庫,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被告林春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共2罪,其願受科刑範圍,均為罰金新臺幣6千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6、12所示之物,均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賴怡慧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全家電子遊戲場實際負責人所有,且係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基於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法理,亦於被告賴怡慧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51條第7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1│櫃檯營業現金19,000元│├──┼────────────────────────┤│2│營業日報表2張│├──┼────────────────────────┤│3│5,000分積分卡10張│├──┼────────────────────────┤│4│1,000分積分卡10張│├──┼────────────────────────┤│5│500分積分卡10張│├──┼────────────────────────┤│6│100分積分卡10張│├──┼────────────────────────┤│7│「鑽石水果(超八)」電子遊戲機7臺(機臺編號1至7)│├──┼────────────────────────┤│8│「超悟空」電子遊戲機3臺(機臺編號8至10)│├──┼────────────────────────┤│9│「虎咬(HUGA)」電子遊戲機4臺(機臺編號11至14)│├──┼────────────────────────┤│10│「 小瑪莉 」電子遊戲機2臺(機臺編號15、16)│├──┼────────────────────────┤│11│「北斗神拳」電子遊戲機2臺(機臺編號17、18)│├──┼────────────────────────┤│12│代幣356枚(自「超八」機臺內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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