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9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蔡鈞任 │中華商業銀行南港分│36,750元│JA0000000│93年9月30日││││行││││├─┼─────────┼─────────┼─────────┼─────────┼─────────┤│2│勝笠實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300,000元│AA0000000│93年10月8日│││司 許八龍 │湖分行││││├─┼─────────┼─────────┼─────────┼─────────┼─────────┤│3│勝笠實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380,000元│AA0000000│93年10月28日│││ 司許八龍 │湖分行││││├─┼─────────┼─────────┼─────────┼─────────┼─────────┤│4│勝笠實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157,000元│AA0000000│93年11月18日│││司許八龍│湖分行││││├─┼─────────┼─────────┼─────────┼─────────┼─────────┤│5│勝笠實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582,000元│AA0000000│93年12月18日│││司許八龍│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