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973號債權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何
時向債權人購買物品及其價金數額?如係分次購買,應分別載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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