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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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七六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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