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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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游淯婷

債務人 林鈺恩林柏豪 (即 林廣潾 )之繼承人

林珈儀 即林柏豪(即林廣潾)之繼承人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鍾青芳 即林柏豪(即林廣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柏豪(即林廣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607元,及其中新臺幣38,992元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柏豪(即林廣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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