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