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6號聲請人 程太業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9月7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 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1)×10×51=5,100。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602,434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4歲(68年生),目前任職於「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42,000元,核其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另佐以薪資明細、薪資袋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2年6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四、聲請人是否請領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10,000多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