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明因犯詐欺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1至3號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可認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基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詹立瑜附表:受刑人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有期徒刑1年4月。││宣告刑││書記載為1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10月1日│103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3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3年度(聲│宜蘭地檢103年度(聲││年度案號│第4967號等│請書記載為104年度)│請書記載為104年度)││││偵字第4967號等│偵字第4967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法院│最高法院(聲請記載為│最高法院(聲請書記載│最高法院(聲請書記載││││臺灣高等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1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1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3日│105年3月3日│105年3月3日│││確定日期││││├───┴────┼──────────┼──────────┼──────────┤││(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備註│法律上之程式,上訴駁│法律上之程式,上訴駁│法律上之程式,上訴駁│││回)│回)│回)│││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20號│第1020號│第1020號│└────────┴──────────┴──────────┴──────────┘┌────────┬──────────┬──────────┬──────────┐│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2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判決│106年08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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