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208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暖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李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57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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